一輛保時捷遭清障車拖運途中碰撞受損,牽引車公司向險企索賠為何不獲支持?
一家汽車牽引公司因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上訴至法院。為何法院一二審均駁回汽車牽引公司訴求,支持保險公司拒賠?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了的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道出內情。
2020年1月,戴女士駕駛的保時捷發生拋錨,她撥打了上海振迅汽車牽引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振迅服務公司”)的電話,決定用清障車將車拖運走。在途徑閔行區一路口紅綠燈時,清障車駕駛員李某因緊急剎車,導致保時捷車頭與清障車發生碰撞,保時捷車輛受損。
后經警方認定,因李某“駕駛不慎”行為造成事故,李某承擔事故全責。振迅服務公司將車輛維修費1.46萬元支付給戴女士。
不過,此前振迅服務公司為涉事清障車投保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下稱“人保財險”)的交強險、機動車商業險、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險,該起交通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內。

于是事故發生后,振迅服務公司向人保財險報案索賠,但保險公司明確拒賠,振迅服務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支付損失1.4萬余元。
人保財險表示,保險合同約定運輸工具發生碰撞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付,應理解為清障車與路面其他車輛發生碰撞,而不包括與車上拖載的被救援車相撞。另外,根據合同,振迅服務公司在托運時有“包裝不善”情形,保險公司因此拒賠。
上海閔行區法院一審查明,事故發生在小年夜,當時為雨天,路況較差,地面坑坑洼洼。根據現場照片,受損的保時捷車頭前端與清障車之間用安全綁帶做了固定,但四輪確未采取固定措施。清障車在經過紅綠燈時急剎車,致使保時捷車頭與清障車發生撞擊。
一審法院認為,按照正常的作業規程,還需要用安全綁帶綁住車胎后將被救援車輛作兩側固定,但振迅服務公司的固定措施顯然未達規范操作規程。
另外,作為專業從事車輛救援的企業,振迅服務公司應預見到在當時的路況、天氣等不利條件下,如未對被救援車輛做好兩側固定,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如急剎車等,由于慣性作用將可能造成車損的后果。
因此,法院一審認為人保財險就涉案事故不負賠償責任,駁回振迅服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振迅服務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7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及保險公司免賠事由是否成立。
對于該起特殊的“碰撞”事故,法院認為,“碰撞”既可以指運輸工具與車外其他車輛或道路設施之間的碰撞,也可以指運輸工具與車上所載被救援車輛之間的碰撞。根據法律規定,對合同條款有兩種合理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所以該事故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然而在該起事故中,還牽扯到了免責條款所約定的“包裝不善”情形。
上海金融法院注意到,保時捷受損是因清障車在經過紅綠燈時急剎車,并非遇到突發緊急情況。從這個角度而言,剎車的慣性作用可能發生碰撞,屬于在運輸開始前可預見的必然或大概率發生的事件,不具備保險可保風險所要求的不確定性的風險特征。而該案被救援車輛的包裝不足以應對該類通常事故,應認定屬于包裝“不善”。
該案主審法官朱瑞表示:“清障車與被救援車輛之間發生相互碰撞造成損失,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但由于汽車牽引服務公司沒有履行妥善包裝的義務,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最終,保險公司援引合同中關于“包裝不善”的免責條款拒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